返回列表 发新帖
查看: 120905|回复: 1

成都律师浅议诉讼制度之“给群体性诉讼一个出口”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11-7 16:4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从苏丹红到三聚氰胺,从地沟油到工业明胶,中国的食品问题一再冲击着国人的心理底线,纵使有人在网络上拍案而起要求“企业谢罪”、“领导请辞”,但事情最终总是轻描淡写地化解,然后国人里的直接受害者拿到经济补偿、间接受害者胆战心惊等着下一条“食品业爆料”,肇事的企业静候风平浪静时再重操旧业(本律师不想一竿子打死,但也笃定个别)、未翻船的公司继续顶风作案,最后又是主播爆料、名人传播、网民继续拍案而起……这是中国式的食品问题化解程序,恶性循环中仿佛难以看到圆满,在本律师看来,中国这种食品安全问题说到底就是大规模侵权,如果能把这类问题直接依照法律处理,情况则会比现在好得多。而在目前,我国大规模侵权却很难依法处理,因为作为其处理机制的群体性诉讼在中国当前的司法体制下缺乏一个突破口,原因如下:
    第一,尽管《民事诉讼法》明确提出了代表人诉讼的概念,但在具体的司法政策上,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避开了“代表人诉讼”的概念,有学者据以作出“诉讼成本”、“法院风险”、“效益”、“法律职业化”等问题的考量并提出“谨慎地避免鼓励大规模群体性诉讼,把个体权利的救济和当事人的处分权放在民事诉讼的中心”,所以本律师认为在处理类似食品大规模侵权的大方向指导上国家司法有意避开群体性诉讼。
    第二,根据《民事诉讼法》集团诉讼的条文“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在遇上毒胶囊、问题奶粉这一类食品侵权时,本律师认为所有购买者或食用者都有权成为原告主张权利,但肯定不会所有人都去登记(还涉及取证问题,此处不再详谈),这样就会大大减小司法裁判对肇事企业的威慑力。
    鉴于上述两点原因,本律师提出建议如下:
    第一,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这首先需要司法机关在审理群体性诉讼过程中改变陈旧的观念,明确持续爆发的大规模侵权最终有可能影响社会的稳定(民众效仿抗议环境侵权发动群体性事件),将维护稳定作为一个基本的价值取向(比之诉讼成本之类显然更为重要),鼓励简便易行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解决大规模侵权;其次是完善立案程序,在一定程度放宽审限,对群体性诉讼中的证据共通问题作出规定;再次建议立法适当扩大代表人实体处分权,并在一定范围内确认判决的既判力和扩张效果。
    第二,建立机构起诉的诉讼制度。本制度是为弥补代表人诉讼制度难以避免的代表人诉讼能力不足、未登记受害者众多等的不足,以某一机构代替一次大规模侵权的众多受害者向肇事企业提出告诉,要求赔偿并退还实销产品的不当得利,为此可效仿国外经验以“未登记即不放弃权利”为要,将最终索赔金额未兑现到受害个人的部分作为机构基金,以2年为申请赔付的期限。
    本
律师以为,在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爆发的今天,群体性诉讼已获得一个重要的契机,国家倘若能借机给群体性诉讼一个出口,未来的食品安全想必会比当下好得多。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乐山网法律顾问,童鞋们有问题可以获得免费法律咨询,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551299477免费咨询扣扣2291574303

来自新乐山APP发送的消息
发表于 2012-12-28 00:5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
看的人少,回一下
来自新乐山APP发送的消息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opyright © 2011-2016 新乐山网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 
客服QQ:97150833 网友群:167548984 客服电话:0833-2133363
蜀ICP备12014243号   Powered by Discuz! X3.4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举报电话:0833-2133363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