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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谈我国的反垄断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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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4 11:4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2012年5月8日,最高院发布《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8年《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以来首次为公民直诉垄断构筑了部分细化的规则。
    被封建社会统治了两千多年的中国人业已形成中庸平淡的国民性格,少有国民清楚的认识到《反垄断法》究竟是用来做什么的。事实上,我国的《反垄断法》立法初衷其一是为了维护有效的公平竞争秩序,其二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笔者甚至以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成为《反垄断法》的终极目标,保障整个社会经济正当的竞争秩序实际上最终是为了保障市场中个体的合法经济权益。在此种语境下,反垄断民事诉讼无疑应当是实现《反垄断法》立法目的的重要途径。
回首《反垄断法》颁布施行的这三年多时间,我国总共启动了61起反垄断民事诉讼,迄今结案53起而无一胜诉。据统计,这61个案件的原告主要集中在三类人群:律师、大学法学教师、竞争者。这样的案件数量和原告人群结构清楚地展示了反垄断民事诉讼在中国的小众化趋势,应当说最高院《反垄断审判司法解释》出台正当其时。
    在整个规则设计上,该司法解释为私人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扫清了一些障碍,其在立法上对原告的倾向性十分明显。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只要因垄断的具体行为或抽象行为而受损或发生争议,不论是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启动反垄断诉讼。相较于《反垄断法》第五十条太过笼统的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的规定,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于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举证责任、赔偿标准等都作了相对细化的规定,这无疑应当得到相当的肯定。可一旦将该司法解释放到中国现实社会的大语境之下,其作用力又相当的有限。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亚当.斯密所提出的“看不见的手”的理论在经济学界被奉为圭臬,该理论认为,各个人都不断努力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固然他所考虑的不是社会的利益,而是他自身的利益,但对自身利益的研究自然会或者毋宁说必然会引导他选定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虽然个人在经济生活中只考虑自己利益,但是受“看不见的手”驱使,即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也可以达到国家富裕的目的。在这样的理论指引下,完全、充分、有效的市场竞争被认为是市场经济的生命所在,任何经济上的垄断均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由此诞生了以保障自由竞争为宗旨的反垄断法。
    可在中国的现状是,我们所形成的垄断主要是行政垄断而非经济垄断,几乎可以说,行政垄断对国民经济生活所构成的干涉和干预在近十年的时间里几乎已经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纵观在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出现的垄断,几乎都能看到行政权力的影子,这些“看得见的手”才是我们的反垄断法在实施层面所真正面对的强大对抗力量。鉴于我国法院在国家权力系统中所处的尴尬地位,笔者几乎可以肯定的说,当私人所启动的反垄断民事诉讼触及到行政权力涉及的领域时,胜诉可能性几乎为零。
    司法解释中对于被告方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也似流于形式。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是一项费心、费力又费钱的事情,很多普通的公民没有这样的精力和“金力”来启动这样的一个诉讼。为了鼓励私人向垄断者提起诉讼,美国的《谢尔曼法》第7条和《克莱顿法》第4条都作出这样的规定:“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或营业损害的人,可在被告居住地、被发现或有代理机构的区向美国区法院提起诉讼,不论损害大小,一律给予其损害额的三倍赔偿及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此次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关于赔偿事宜的笼统性言语显得羞羞答答、欲言又止,无法达到鼓励私人直诉垄断的效果。
    经济学家吴敬琏曾经指出:“市场经济是建立在规则基础上的,任何一个好的市场经济都是法治的市场经济,我们没有这个法治的传统,因此必须建立法治,为所有人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在中国现今的大环境之下,如何建立以规则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如果保证自由有效的市场竞争以及如果保持社会的公平正义已经成为发展和维持中国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期待着对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更为细化和有效的规则出台,以使我们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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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5 01:3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眉山
谢谢啦,辛苦啦。感谢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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