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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评最高院司法解释草案之“法院可直接惩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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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6 11:4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听闻最高人民法院拟出台关于执行修订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其中第249条拟规定,“诉讼参与人经人民法院许可,携带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办案工具入庭的,不得使用其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第250条拟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席法庭参与诉讼。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可以建议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等处罚”。
    作为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的最高机关,最高院这一明显缺乏基本法律常识的举动使得笔者极为不解。首先,就249条而言,除开刑诉法规定的几个特殊情形,庭审公开是刑事审判的原则,而249条不问青红皂白地禁止诉讼参与人的上述行为,是试图以简单粗暴的方式切断公众知悉案件基本情况的权利,说到底,成都律师窃认为,这是中国法院在汹汹而来的网络时代面前极度不自信的表现,法院系统无法面对发达而迅捷的网络信息传播对其审判工作严谨性、公正性所提出的严峻挑战,因此采取将所有通讯通信手段阻挡在法庭之外的方式来将自己包裹在密闭的保护壳里,而事实上,自身不进步不提高,这样的保护又能持续多久呢?
    更加登峰造极的规定是250条,对于所谓的诉讼代理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司法界人士对之起了一个专门的名号——“闹庭”。而所谓的这些“闹庭”的诉讼代理人,其中为数不少的是因在案件事实认定或法律依据采信问题上与法官发生分歧而据理力争的律师,比如在贵阳“小河案”中因“闹庭”被法官当庭驱逐而当场晕厥的律师迟夙生。迟律师应该感到庆幸,当时为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救济而发生的“闹庭”只受到了当庭驱逐的惩罚,若是放在不久的将来,迟律师可能只好上缴律师证、说声拜拜,回家赋闲去了。
    幸运乎?不幸之至哉!同为法律人,迟律师应该和我们一样,为即将见证中国法治的又一次倒退而感到深深的悲哀。如果说“当庭驱逐律师”只是将手持利剑的战士逐出战场,那拟出台的250条则是要夺去战士的剑、绑住他们的手脚、堵住他们的嘴、阉割掉他们的血性。本来律师在公检法三机关面前就已呈弱势,如若250条得以施行,律师便更无丝毫抗争之力,从此,法庭之上,唯法官独尊,再无力量与之抗衡,绝对的不受制衡的司法权力会结出怎样的果实,已无需笔者再言。
    此外,纯粹从法律层面来看,“法院直接惩戒律师”,最高院可能还需克服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那就是,对于剥夺律师代理诉讼权利的处罚,最高法究竟有没有权力进行立法。根据《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对律师施行行政处罚的只能是司法行政机关,难道最高院已经技穷到想要通过“司法解释”二次立法来保障自己的绝对权威吗?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能轻易推翻全国人大及常委制定的法律吗?
    在司法活动中,律师是一个需要特殊保护的群体,它承担着在司法活动中为当事人喉舌,为当事人伸张的角色,通过参与诉讼活动来实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如果连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的权利都要被剥夺,建设法治社会的中坚力量被彻底摧毁,整个社会会去向何方,我们已不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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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00:3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丹东
强强强~~,太好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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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4 22:3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HO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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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 09:4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
谢谢您的辛苦发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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