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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上的罪与罚--成都律师评武汉电梯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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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15:3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四川眉山
“我们很遗憾,我们自己坐了超期使用的电梯,自己不遵守核准人数超载搭乘,然后,就没有然后了。”如果天堂可以开场新闻发布会,估计昨日在武汉亡故的工友会提前拿到上述发言稿。关于工地上的事,仿佛一本血泪史,正在书写,完结无期……
    那些年,说好的工钱呢
    那些年,为了一家老小的生存,民工跑到工地上搬砖、架线,日出而作日入不息,等按说好的时间该开工资了吧,工头跑路、公司闭门,于是跳楼的、静坐的、直接刀刃相向的,反正能想出来的、可能会要到钱的,被欠薪的工人们全都做过。笔者曾经问过那些静坐的工友,为什么不找律师,换来的是一种半是嘲讽半是无奈的笑“请律师也没用,赢得了官司却拿不了钱”。国家说过,要保证民工能按时按量拿到工资;每当春节前,各个领导一线慰问也总强调会对欠薪企业严惩不贷。但这些“说过”和“强调”,似乎再无后话。
    这些年,说好的赔偿呢
    国家对弱势群体普法的成效,最明显地体现在了工地上的工友在发生工伤之后会选择律师的帮助。根据国家法律,按照工伤、工亡标准赔付的前提是当事人与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的必须先做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如果不能认定,则只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两种标准,赔偿不等,差额不小。笔者亲历的工地工伤、工亡案子,十个里面有九个事先没有签订劳动关系即必须先做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但这种程序最大的问题是,要么取证困难要么认定困难,扯远一点就是,我们国家的裁判机构对于工地上没签合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各自有各自的看法:有些仲裁认了,一审不认;有些一审认了,二审不认。所以,说好的工伤、工亡赔付赔偿,基本忽略了工地上的特殊情况。
    过些年,说好的规范呢
    工地上的工人,一砖一瓦一城墙,却换不来一薪一险一保障,反观他们身后的保障体系,有法律、有政策、有机构、有领导,面面俱到。所有的问题为何走不上预想的轨道,想必执行中的衔接问题太大。因而,何不——
    一、 行政部门越级管理施工企业、建筑单位,违者重罚。此处越级是指越过单位登记地行政单位由其上一级的行政单位管理下级城市的有关企业,减小同区域官商勾结的可能性。对欠薪企业除行政施压发放拖欠工资与(延期)银行同期利息外,处以高额行政罚款并对企业的施工地域进行阶段性限制(诸如一旦被举报欠薪且引发严重后果的企业,一年之内只允许接本地订单,不允许跨省甚至跨市施工),行政罚款存入工伤保险基金。前述处罚对法院判决已生效而拒不执行或设法躲避执行的单位同样适用。
    二、 最高法直接以通知的形式给出对工地工人与施工企业关系的意见。对于一个需要体力劳动者的单位来讲,对劳动者本身的确不会有太过固定和刁钻的选择意向,所以不签劳动合同与其说是违法之嫌,不如讲是现实所迫。但同时,对于一个纯体力劳动者来讲,也不可能冒了第一道风险还得不到第二道保障。况且一个法治国家即便不要判例法,也不应该出现频繁的同案不同判。因而,可以从工人下工地干活之日起,以一个时间段(在合理的范围内越短越好)为节点,往前推不算事实劳动关系,往后推就是劳动关系。个人认为,这不仅可以解决同案不同判,也可以提高裁判机构的工作效率,因为这类案件通常都让主审人员瞻前顾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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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30 08:13: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乐山
法律政策虽好,但执行不到位,这就是现今社会的悲哀,苦的是最底层的劳苦群众,无奈,无奈,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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