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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评四川拟修订见义勇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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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6 13: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本帖最后由 胡云律师事务所 于 2011-12-6 13:22 编辑

成都律师评四川拟修订见义勇为条例

    近年来,“见义勇为被反诬”成为了一个热门的社会话题,其中以彭宇案为典型。彭宇案中,在原告不能证明自己是被告彭宇将自己撞倒自己的前提下,法官以“不是你撞的,你去扶什么”为逻辑依据,以公平原则为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彭宇承担40%的责任,赔偿4万余元人民币。与此同时,“见义勇为被反诬”导致了社会见义勇为者的恐慌,引发了另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即见义勇为的正义感和道德观正在逐渐流失,其中以小悦悦事件为典型。在诸多社会的思考中,大家都积极出谋划策,试图通过制度挽救道德。

    特别是在小悦悦事件发生后,我国各地相继针对反诬见义勇为的行为向社会征集意见,拟制定法规。其中,就有某地拟惩罚见义勇为者,以及某地拟奖励见义勇为者。但笔者一直认为,将法规指向见义勇为者是不合适的,毕竟此事所引发的逻辑关键点在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成本过高,有可能承担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挽救见义勇为的优良传统,关键在于对反诬者的制裁。

    此次,为解决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采纳公民建议,将对《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进行修改完善。不过,笔者认为除了见义勇为条例以外,我国应当从本质上解决见义勇为被反诬的现象:

    一、成都律师认为审理此类案件应绝对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我国司法原则即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民事纠纷中的所谓事实,一般情况下就是需要提出者能够使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在法律审判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这样的原则执行。从法律规定上讲,反诬者是没有生存空间的,但是彭宇案中,法官却在原告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作出不利于被告的判决,则显然是与法律原则相悖的,也正是因为这一与法律相悖的判决,最终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指导。
    我们都知道,当一个负面的判决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时,也许需要千万个正面的判决予以纠正,极大的增加了社会成本。因此,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自己在这个社会生存所积累的所谓“社会经验”作出判断,就成为了关键所在。

    二、成都律师认为应当立法提高反诬者的违法成本。
    为什么这个社会绑架者、抢劫者都是极少部分?为什么当一个人实施了绑架行为或者抢劫行为的时候就明白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不利后果是很严重的?为什么当一个人不敢明目张胆地实施绑架或抢劫行为?那是因为诈骗者和抢劫者明白自己的违法成本很高,会因此承担刑事惩罚,甚至有可能失去生命。
在这种严惩的高压下,上述两类人在社会的存在数量少,即使有想法也轻易不会涉足这两类行为。而反诬成为一种社会现象,正是因为其违法成本实在太低。如果反诬成功,就可以得到数千甚至数万的非法利益;如果反诬失败,口头上向受到诬蔑之人道个歉,向社会道个歉,然后接受所谓的社会道德谴责也就完事儿了。在这一背景下,我相信一部分会因为一时财迷心窍选择反诬。其付出的成本和承担的风险极低,所获得的利益却是数百倍、数千倍的。
    因此,单单靠见义勇为条例是远远不够的,成都律师建议应当在侵权法甚至刑法上对这种行为的性质予以鉴定,并通过法律而不单单是法规对这种行为予以严厉惩罚。

    三、成都律师认为应当充分鼓励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是我国的一项传统美德,这一点不仅是作为成都律师的笔者,还有很多网友都提倡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表彰。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应当指定具体的条文及标准,根据见义勇为的实际情况及情节进行不同程度的奖励。这种奖励本身就是整个社会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一种肯定和一种激励。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见义勇为被反诬的现象,仅仅地方性立法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立法级别的问题,对于惩罚和奖励措施会有很大的限制。因此,笔者认为全国人大应当重视这一现象,并制定相应的法律予以规制,明确见义勇为被反诬的法律性质,明确反诬者的法律责任,成都律师相信,通过国家性的立法可以让反诬者心存忌讳,挽回民众逐渐丧失的道德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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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6 22:24: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乐山
看后感悟了点,收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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