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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浅析“网络程序能不能成为专利保护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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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5 17:0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本帖最后由 胡云律师事务所 于 2011-12-15 17:09 编辑

       由于网络时代的到来,很多网络爱好者提出了疑问,网络程序能不能受到专利权保护。笔者和数位成都律师讨论后,得出以下观点,供大家参考和交流。
       专利权申请一般包括: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那么,网络爱好者口中的网络程序是属于哪一种专利呢?
        实用新型通常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由此,笔者认为网络程序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那么,网络程序能不能作为发明专利的保护客体呢?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提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要产生新的技术方法和新的技术效果。
       笔者在和成都律师的讨论过程中中总结了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通过传统的计算或者测量方法,寻找出对某事物的新的计算测量方法。笔者在此简称它为算法程序。算法程序是属于单纯的数学方法范畴,在对传统的测量方法并未增加任何新的技术特征。所以不受专利保护的客体。
       第二种情况:通过实际使用的基础上,向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的用户引入新的或者增强的功能的办法。笔者在此简称它为增强程序。增强程序实质上是在实际使用的基础前提下,仅仅根据发明人的主观意识对用户进行一种引入,并没有解决新的技术问题。因此也不能成为专利保护的客体。
       第三种情况:在企业管理中经常运用到的,利用一个公知计算机、一个数据库和一个用于对相关信息进行管理的计算机程序。笔者在此简称该程序为管理程序。管理程序实际是利用原有的硬件结构而进行的一种适用于管理的编程。因此这种管理程序也不能成为专利保护的客体。
       第四种情况:在游戏中经常用到的管理或者控制方法,比如输入一个游戏的步骤、对该游戏是否符合新步骤进行判断的步骤、调入新游戏数据的步骤、清除已执行过的所述新游戏数据的步骤、将计数器加1的步骤、和返回初始状态并等待输入一个新游戏的步骤等等。笔者在此称之为游戏控制程序。该游戏控制程序不同于新研发游戏程序,实质上仅仅是对游戏的过程进行了管理和控制,而没有解决新的技术问题,没有产生新的技术问题,也没有得打新的技术效果。所以该游戏控制程序也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
       第五种情况:存储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但是该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本身的物理特性没有发生任何变化,所以本发明不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那什么样的程序才能成为申请专利的客体呢?
第一种情况:该计算机程序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利用技术手段,并可以获得技术效果的发明,方能成为专利保护的客体。
第二种情况:将计算机程序输入公知的计算机,形成某种计算机控制装置或者计算机控制生产方法,这种情况下,将计算机程序和计算机硬件作为整体的话,就构成了用于工业过程控制的生产装置或生产方法。该程序是能成为专利保护客体的。
综上所述,笔者和成都律师认为,程序能否成为专利保护的客体,重点在于是否形成了新的技术,是否解决了新的技术问题和产生新的技术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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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8 08:27: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乐山
看后感悟了点,收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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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0 21:38: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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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6 12:5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黑龙江大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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