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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离婚律师解答性格不合可以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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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5 17: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小周和小陈经人介绍认识,接触后发现彼此为校友,顿时好感倍生,觉得是上天赐予的缘分,于是立即确立了恋爱关系,开始了一个在重庆,一个在成都的异地恋。两年下来,双方经常为小事争吵,吵闹不断。08年,小陈考入某大学攻读博士,为安定小周及家人的心,小周和小陈于2008年8月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同年9月小陈即奔赴大学读博。随着时间的流逝,双方性格不合的矛盾越发凸显,从小两口之间的战争升级成两个家庭之间的争斗,小陈夹在父母和媳妇之间心力交瘁,几次与小周协商离婚均因户口等手续问题未办理成功,迫于无奈,小陈委托成都离婚网成都离婚律师向成都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小周解除婚姻关系。
     成都离婚律师点评:
      小周和小陈的情况并不属于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的法定离婚事由:一方与他人同居,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等。本案属于单纯的因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举证证明小周和小陈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修复的可能是本案的关键。本网成都离婚律师指导小陈收集了大量关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的证据,并向法庭提交了如下代理意见,成都离婚律师认为:
       一、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不牢固,双方自认识起就分居两地,一个在成都一个在重庆,聚少离多缺乏足够的了解,谈恋爱期间经常发生争执,之所以会选择在2008年8月8日结婚是因为同年9月1日原告要到某大学攻读博士,在被告及被告家人的要求下办理的结婚手续。原被告婚姻基础的不牢固,导致了原被告婚后生活的不和谐。
       二、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双方均系独生子女,被告更是父母的掌上明珠,长期的娇生惯养形成了被告蛮横无理取闹的性格,结婚以后,被告经常跑到原告工作、学习的地方大吵大闹甚至在大庭广众下打原告耳光,让原告的尊严扫地。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无端猜测和怀疑,并扬言要破坏原告的声誉,这些行径实在让被告无法忍受。
       三、被告和原告父母关系紧张,不仅未尽到儿媳应有的孝顺美德,还常与原告的父母发生争执甚至破口大骂,在原告居住地和学习单位造成了恶劣影响。受中国传统观念和历史影响,婚姻关系不仅是个人的问题,也涉及两个家庭的接受度,双方父母的融洽度的问题,结合本案,从我方提交法院的证据可知原被告双方父母结怨已深,被告对原告的父母极其不满,被告的家人对原告也不认可,双方的个人感情问题已经上升到两个家庭甚至两个家族的矛盾。
       综上所述,原被告不仅内在因素即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外在因素即家庭父母均反对,已经没有共同生活的可能,从婚姻目的上看,原被告婚后依旧实行经济AA制,没有共同的经济生活基础;长期分居两地,无法实现婚姻中夫妻间共同性生活和精神上相互抚慰的目的。
       最后,法院采纳了本网成都离婚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小陈的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小周和小陈的夫妻关系。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乐山网法律顾问,童鞋们有问题可以获得免费法律咨询,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458696906;免费咨询扣扣:80982553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http://www.scpc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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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6 19:5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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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14: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莆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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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9 13:2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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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4 17:3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黑龙江绥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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