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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婚姻家庭律师谈婚姻家庭关系之“再婚导致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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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5 10:2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成都婚姻家庭律师谈婚姻家庭关系之“再婚导致的刑事案件”



案件回放
    陈某是个不幸的女人,前夫在自己身怀女儿豆豆(化名)三个月时便下落不明,豆豆出生后陈某经人介绍嫁给了同村的王某,婚后两人育有一子。一家四口本来和和睦睦,然而不幸却再次降临到陈某身上,一个月前,女儿豆豆失足跌进洗衣机溺亡,痛不欲生的陈某还没缓过神却又被残忍地告知另一个事实——女儿豆豆的死并非意外,而是其继父即自己现任丈夫王某为骗取保证金故意将豆豆推进洗衣机的。事后陈某痛苦的回忆,豆豆在出事前就经常遭受王某的毒打,陈某因考虑到再婚的不易每次事后也只是责备王某几句,没想到最后却让亲生女儿的生命结束在这场再嫁婚姻中。

    成都离婚网婚姻家庭律师认为,事已至此,且不论公诉机关以何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陈某作为豆豆的亲生母亲在与王某解除婚姻关系的这个问题上也应当是没有什么悬念的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王某在豆豆生前对其毒打属于虐待家庭成员,而最后杀害豆豆更是典型的刑事犯罪,不论陈某是以王某妻子的身份还是以豆豆生母的身份对王某提出离婚诉讼,都会得到法律与道德的双重支持。此外,陈某在对王某提起离婚诉讼时可以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王某虐待并杀害豆豆已不仅仅是该规定中的“虐待家庭成员”更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此时陈某可以提出的损害赔偿只是单纯的离婚中的损害赔偿,并不包括陈某依照其他法律需要做出的其他损害赔偿请求。成都离婚网婚姻成都婚姻家庭律师提出上述两条分析与建议并不是想扮演“火上浇油”的角色,而是希望借此唤醒陈某,不要整天只知道追忆爱女,更应给离世的女儿和现在的自己一个交代,也算安慰亡女在天之灵。

    成都离婚网婚姻家庭律师初闻此案不胜唏嘘,事后觉得这也应该成为一个警示案例。中国民间自古关于继母(父)的各种恶毒传言并非毫无根据,尽管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但作为带着第一次婚姻留下的小孩选择再婚的父亲或母亲还是应该尤为谨慎地处理孩子与继母(父)的关系,一旦发现小孩遭到虐待决不能被所谓的“不容易的二次婚姻”蒙蔽双眼,因为前一次婚姻失败已经对小孩造成了第一次伤害,切莫让第二次婚姻带给小孩更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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