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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这项费用减免,到今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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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0 15: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四川乐山
据财政部网站1月9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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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同时,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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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0 16:05: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
谢谢你的分享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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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0 16:18: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
该减免的就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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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0 16:28: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乐山
免税政策继续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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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0 17:01: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乐山
谢谢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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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0 18:00: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乐山
这个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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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0 18:03: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这个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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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0 18:03: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乐山
谢谢分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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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0 18:13: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谢谢分享,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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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0 18:26: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好的知道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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