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乐府发〔2012〕2号)和《乐山市中心城区公办幼儿园招生意见》(乐教发〔2018〕3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规范乐山市市中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推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就2023年乐山市市中区城区12所公办幼儿园(含6所分园)招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具有海棠街道、通江街道、绿心街道、棉竹镇高坝社区,以及大佛街道的碧山路社区、龙泓路社区、篦子街社区、原大石桥社区、任家坝村、大佛坝村所辖行政区域户籍,且户籍迁入市中区城区的时限为2023年3月31日前(含3月31日)的幼儿。
3-4周岁的适龄幼儿(出生日期为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含2019年9月1日和2020年8月31日)。
港澳台同胞、华侨、进藏干部职工、烈士、公安英模、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乐山市高层次人才、直接参与救治新冠肺炎患者的一线医务工作者和我市支援湖北医疗队全体人员,其子女在市中区城区接受学前教育,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中小学招生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按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按照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市中区城区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市中区城区公办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具有市中区城区户籍或具有市中区城区居住证的进城务工人员等随迁子女,年满6周岁(2017年8月31日前出生,含2017年8月31日),未注册全国义务教育学籍,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儿童。
具有市中区城区户籍或具有市中区城区居住证的进城务工人员等随迁子女,并有全国义务教育学籍的2023届小学毕业生。
来源:乐山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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