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有力震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现发布一批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9日,五通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集中开展侵犯酒类商标专用权整治行动中,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六瓶五粮液1618浓香型白酒涉嫌假冒,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2023年2月10日,五通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违法案件线索移送至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该局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涉案六瓶五粮液1618浓香型白酒是当事人于2023年1月17日从乐山市市中区**食品店购进,进价950元/瓶,购进后以1499元/瓶的标价进行销售;截至被查获时,未售出,货值金额8994元。涉案白酒经商标权利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属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产品。
【处理结果】 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五粮液1618”浓香型白酒六瓶,罚款10000元。
案例二
乐山市五通桥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3 年 2 月 23 日,五通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专利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有标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晶强塑胶制品厂生产的4种规格型号“晶强”牌线卡共计109盒,其外包装盒上均印有“专利设计、仿冒必究”字样,但无法提供相关专利证书,涉嫌假冒专利行为,执法人员对上述线卡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同日,五通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违法案件线索移送至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该局于2023年3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 年 8 月 13 日从乐山**五交化店购进上述4种规格型号“晶强”牌线卡共计140盒,购货金额284元,购进后卖出31盒,销售金额共计77元,获利12.4 元。上述线卡外包装标识的“专利设计、仿冒必究”中的专利,在中国专利信息库中未查询到相关名称及备案,系假冒专利的产品。
【处理结果】 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二)项列举的假冒专利的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假冒专利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4元,罚款人民币400元。
案例三
某公司诉拓某某竞业限制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5日,某公司(甲方)与拓某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本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为期39个月,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3年1月24日止,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在生产部门从事单晶班长工作。同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附件一《诚实行为暨知识产权协议书》,该协议第五条为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其中,第5.2项约定,“乙方保证自离职日起二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在甲方及其关联企业所在之国家及地区从事任何和甲方业务(含计划中的业务)或其业务有关的事务相竞争的行为”。 2021年9月17日开始,拓某某未到某公司上班。2021年9月23日,某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公司工会委员会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同日某公司工会委员会作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的复函》,同意某公司以拓某某旷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拓某某的劳动关系。拓某某从2021年9月24日至2022年2月28日在青海某公司工作,该公司经营范围与某公司有相同业务。某公司认为,拓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故起诉至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五通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一、被告拓某某继续向原告某公司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22年9月22日止;二、被告拓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公司退还其违反竞业限制期间获得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2729.75元;三、被告拓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149649.34元;四、被告拓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某公司签约金30000元;五、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拓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原判。 该案是全市涉晶硅光伏产业的首例竞业限制纠纷案。通过该案的审理,明确了司法导向,倡导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讲诚信,恪守承诺。民事主体订立竞业限制条款,其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这些事项与企业生存发展休戚相关,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能够合理规制市场经济,最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竞业限制合同约定,劳动者应依法依约全面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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