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云律师 发表于 2013-1-4 09:50:36

成都律师浅析再婚家庭未成年少女的保护

    前段时间出了个颇为惊悚的新闻,讲述了一个15岁的女孩跟其继父未婚同居,还有了小孩,然后逼她母亲离婚。成都律师着实被此新闻再度颠覆三观,但也想就近期不时爆出的继女被继父强奸、诱奸甚至发展成前述荒唐行为的事件发表些许拙见。
    首先来讲,发生这些令人发指的事情母亲的责任不可推卸。一个在重组家庭生活的小孩,理应受到自己的亲生母亲更多关注和保护,却遭受了那些非人的伤害,作为母亲难道不应当自责和反省吗?在已经被曝光的这些案例中,有些母亲是整个过程浑然不知,直到记者登门拜访都不敢相信自己的丈夫会来这一出,成都律师只能说这些母亲“很傻很天真”;有些母亲是敢怒不敢言,但是成都律师认为人性本身的软弱是一回事,作为母亲保护孩子的天性又是另一回事,更何况这件事还是公然与法律叫板的违法之事;还有些母亲就更可笑了,知道了、挑破了、不离婚,成都律师在想,难道她们真的认为自身的强悍可以完全压制住一个心理早已扭曲的嫌犯?难道一个她们理应视若生命的女儿的身心健康还抵不过她们一段早已变质的婚姻?成都律师对这群母亲着实太多不解,也没有心力去了解这群母亲究竟要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全力负担起母亲的职责,所以只好继续探索其他方面的原因——即成都律师想说的“其次”,婚姻家庭委员会的关注度是不是应该适当调整重点。再婚家庭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已经提了很多年,不同的机构、组织对再婚家庭的继子女幸福度调查和其是否遭受继父母虐待的走访数据很多,由此催生的各类建议、呼吁更是层出不穷,却始终没有一个组织专门关注过那些跟随母亲再嫁同居的女儿究竟在成长中遭遇过什么,被忽略地就不会受到保护——这不是断言,是常理。但话说回来,在保护再婚家庭的未成年少女中,能够起到更立竿见影作用的还要依靠这些专门机构和组织。
    成都律师的建议是,社区应积极展开对未成年少女的生理知识普及(这种教育不建议按照家庭的性质分开进行,避免多余的尴尬),并重点强调自我保护意识,因为前面已经说了,有些母亲做不来的就只能由公共部门来做;婚姻家庭委员会和相关公益组织应尽快成立专门部门,关注再婚家庭的未成年少女(当然是有继父女关系存在的那种再婚家庭),并以居委会为中心联络点,辐射至片区派出所、医疗机构(包括私人诊所),定时联系、随时掌握情况,发现有异常的(一般都是从女儿方面的反映和情况着手),先报案(犯罪行为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积极联系母亲一方,在经过走访、沟通以后,公共部门讨论认为该母亲继续与小孩生活也很难承担起保护义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剥夺其抚养权(这方面还需要法律和司法部门的配合),并积极联系孩子亲生父亲告知情况以引导整个事情向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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