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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评“言论自由的边界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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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3 15: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四川眉山
    2010年9月,前罗格斯大学新生克莱曼提因室友拉维偷拍其同性恋行为视频并散布于网络之上而选择从乔治.华盛顿大桥飞身跃下,用自戕这种极端的方式来回应网络大众给予他的欺凌与不公。
    2012年3月15日,美国新泽西州米德尔塞克斯县法院,由12位普通民众组成的陪审团宣布拉维 “仇恨罪”等15项罪名成立。至此,这位年仅20岁的印度籍小伙子即将面临长达10年的牢狱生活以及被驱逐出境的命运。
    在网络信息技术日益将公众领域与私人领域模糊化的今天,言论自由的界限究竟在哪里?在保障“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公民的隐私权又该怎样保障?诸如以上之发问,已成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世界上对“言论自由”保护最为给力的,恐怕要数美国了,牛X如五角大楼,也在与于宪法第一修正案庇护之下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美国媒体的较量之中屡屡败下阵来。“言论自由”被美国人视为其国家民主制度的基石,轻易之间,难以撼动。就算是发生了如这般网络暴力致人自杀的恶性事件,美国人对之依然避谈“言论自由”而以“仇恨罪”定罪量刑(该罪起初立意是为了打击种族主义和新纳粹主义,在2009年才由总统奥巴马签署法案将其保护对象延伸至同性恋者)。而透过案件纷繁的表象,我们不难看穿其本质:无所谓对同性恋群体的“仇恨”,这不过是一个冲动鲁莽的少年将偷偷拍摄的室友隐私上传网络引发室友自杀身亡的悲剧事件,而公诉人、法官和陪审团难得地达成默契绕开“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保护”这一始终纠缠不清的混沌边界,将始作俑者勉强拉上了“仇恨罪”的示众台。本律师个人认为,这是在没有现存相关法律制度规制的情况下,由美国司法系统作出的一次捉襟见肘的个案平衡。
    这一事件不禁让我联想到 “人肉搜索”这个极具中国特色的网络暴力形式。一旦有挑战公众神经与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就好像嗅到了猎物的味道,巨大数量的网民在网络上汇集在一起,形成一股巨大的力量,以摧枯拉朽之势迅速将猎物从其隐蔽栖身之处“人肉”到公众面前,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毫不留情地对其进行口诛笔伐,对已然受伤流血的猎物进行冷漠无情地精神鞭笞和谩骂嘲讽,仿佛在享用一场狂欢式的网络盛宴。支持者们认为,公民有表达言论的自由,而“人肉搜索”正是公民在网络上行使“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的体现。而本律师从中所看到的,却是多数人对处于绝对劣势的一个人或者几个人的赤裸裸的“私刑”惩罚:将“人肉搜索”对象的隐私信息公之于众,在语言上对其进行人身攻击甚至人身威胁,使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无法进行。美国著名宪法学家欧文·M·费斯教授认为:一味地放任公民自由地表达自己,并不能带来社会中各种成员获得平等保护自己的机会,对言论自由的过于放任只会带来某些弱势群体没有能力或没有机会发出自己的声音,最终造成所谓言论自由的“沉寂化效应”。对于“人肉搜索”,本
律师认为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边界,是对受害者以隐私权为代表的人格权的赤裸裸的侵害。
    本
律师查阅了有关的法规和案例,中国现在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集中在民事法领域,有个别地方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人肉搜索”这一类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进行规制。但是在更加严厉的层面——刑事法层面,对于公民个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几乎为零,借现今网络科技发展之春风,网络隐私信息泄露范围之广,影响之大使得受害者往往无法回归正常生活轨迹,造成精神和经济上的巨大压力,成为一种实际上的迫害力量,有学者已经提出,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应实行“民事法保护”和“刑事法保护”的双轨制,以期提供更加严厉的保护措施。
    在微博、QQ、博客、推特等即时性网络通讯工具和手机、相机等数码通讯工具日益发展的今天,人人都有可能是克莱曼提,一个不小心,人人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人肉搜索”的受害者。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当大多数人都选择冷眼旁观的时候,本律师想起在波士顿犹太人屠杀纪念碑上铭刻着的德国新教教士马丁.尼莫拉的一道短诗:
    在德国,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
    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
    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
    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
    最后,他们直奔我而来,却没有什么人能够为我说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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