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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律师评“吴英案”之--吴英,你动了谁的奶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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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 13: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在律师界、企业家界甚至普通民众们的普遍质疑中,最高人民法院终于在2012年4月20日以裁定发回重审的方式,将“吴英案”这个烫手的山芋扔回给了浙江省高院。民意汹汹,最高法也不得不谨慎为之。在罪名方面,最高法认定吴英“集资诈骗”罪名成立毫无疑义,只是在量刑方面有过重之嫌。
    如果没有大的意外,吴英这位现年31岁,在合作伙伴的眼中“踏实能干”的曾经的80后女企业家应该已经从鬼门关被拉了回来,这其中其家人、律师群体、企业家群体以及众多与之素不相识的民众对国家司法系统所造成“舆情”压力起了很大的作用。而与之相对的,与吴英一样同为女商人,同样举债进行企业经营的杜益敏、王菊凤却早已分别于2009年和2010年被分别执行了死刑,她们没有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被早早地执行了死刑,而吴英,却因为其遭遇在国民中所产生的巨大共鸣而延缓甚至可能会逆转其被判决死刑的进程。
    几乎将吴英陷入万劫不复境地的,是一项名为“集资诈骗罪”的刑事犯罪罪名,我们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该罪名的描述: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该描述中,我们可以得知该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主体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浙江省高院是如何认定吴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呢?举一个例子,在浙江高院判后的《答问》中说到:“2006年4月成立东阳本色商贸有限公司,而实际上此时的吴英已负债1400余万元。为了能够获取更多的钱财,吴英用骗来的5000万元注资成立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由此法院认定吴英“明知无法归还”而继续借款,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个伪命题,在经济领域中永远不存在像法律那样可以一板一眼准确预测的情形,市场是永远有风险的,风险越大利润越高,而优秀的企业家总是在风险的边缘逐利而动,如何能用法律人的逻辑来断言经济人的思维呢,根本就是完全不同的思维方式。如果说在负债的情况下继续借款开展企业经营活动会构成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集资诈骗罪”的话,那我敢说,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一个也逃不掉。
    此外,法院还在判决书中写道:……向11人非法集资77339.5万元,用于偿还集资款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汽车及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尚有38426.5万元无法归还。“挥霍”是最高法司法解释中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而实际上吴英所借贷的7亿多款项中,绝大部分都用于生产经营,这是有据可查的,但在法院的判决书中,一个语焉不详的“及挥霍”就想草菅人命?这样的判决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吗?
    最后,吴英案发后,《南方周末》的记者曾做过调查,本色名下的资产按当时的市场价计算大约值人民币4亿多元。而原本色的员工在受访时也表示本色的蓝图才刚刚展开,刚要跨入盈利的阶段,却被人硬生生拦腰斩断。公安部门也在案子未有定论的时候就急急地将本色旗下的资产处理掉,也造成了吴英案到最后法院认定事实阶段出现巨大的无法弥补的资金漏洞,也为法院认定吴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人家在家饭,饭还没好你给人把锅盖揭了,饭做成了夹生饭,还怪做饭的人没把事情做好,是这个理儿吗?
    回顾吴英案这5年来的历程,我们看到的不是一个清醒理智的国家,我们看到的是公检法系统一体配合,要将吴英推上断头台,一杀而儆天下,将国家的金融垄断进行到底,将民间充满活力的资金融通行为一个个灭掉,将民营企业的血液一点点抽干殆尽,灭掉孕育中产阶级的肥沃土壤。国进民退若此,吴英,你动了谁的奶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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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9 22:54: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哈哈,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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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6 07:55: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
沙发,板凳都没偶的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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