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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婚姻律师浅谈“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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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0 10:4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我国《婚姻法》将“夫妻感情破裂”规定为唯一的法定离婚条件。该条件定义简单,也很好理解。但是在实践中当事人或者是律师想要对此取证,却有很高难度。
离婚案件很有其特殊性,案件法律关系看似简单、明确,但是调查取证确有很大的难度。不少当事人面对一个本可当胜诉的离婚案件,却可因为其证据收集不当或证明力不强,而不得不承担败诉的风险。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总共14条。除了最后一条为兜底条款之外,前13条从不同角度详细列举了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该意见规定除了个别条款因新法的取代而作废,其余条款一直适用至今。对于该意见,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的空白,也增强了离婚案件在实务中的操作性,为法官、律师、当事人提供了可以适用的依据。但是,不可否认的,该意见不能涵盖出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情形,13条规定仅仅是冰山一角,适用范围太过狭窄。而最后一条兜底条款看似有伸展的可能,但实践中法官很少有突破。
    本网成都婚姻律师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之所以难以收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首先,婚姻生活本身就具有隐蔽、私密的性质,外人常常难以知晓。即便向外人道,也多数是自家的亲朋好友,外人很少了解真实情况。如果让自己的亲朋好友作证,又因证人与自己关系密切,对方往往不会承认,法院也难以认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其次,法律关于“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规定过少,不少规定还因不具有证据收集的操作性只能靠当事人口述,无法将案件事实转化为证据来支撑。最后,“夫妻感情破裂”呈现出来的是一种情感上的变化,不是客观事实的发生或改变。这是一般人很难用证据具体去呈现、描述的,感觉很抽象。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委托专业人士策划诉讼方案,调查取证就尤为重要。
    本网成都婚姻律师想强调的是我国《婚姻法》不仅奉行结婚自由,也规定离婚自由。很多夫妻之间已经没有感情,却因一方故意拖延迟迟不能离婚。“夫妻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法定条件应当继续坚持,但是在涉及到证据收集时,就目前现行法律而言,应该有一个更规范、完善的规定。例如证据的适用范围、证明力的大小、证据收集的途径等都需要作出专属的特别规定。离婚案件是非常常见普遍的案件,理应有一套成熟、详细的法律适用体系。而法官在认定离婚最重要的判断标准“夫妻感情破裂”规定得较为粗糙、单一。本网婚姻律师建议我国的《婚姻法》立法能够充分考虑结合实践,完善立法,细化各项标准,早日摆脱离婚案件证据规定模糊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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