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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浅谈动物侵权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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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 16:4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案例一:刘某家的狗卧在张某家门口,张某回家时为方便进出,就捡了石头驱赶狗,结果被狗咬伤。张某向刘某索赔,但是刘某认为张某受伤是由张某打狗造成的,拒绝赔偿。
    本案成都律师认为,刘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涉及以下法律问题,第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无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无过错,都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动物侵权原则上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但是有免责事由,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承担责任。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其用石头打狗招致狗咬,动物饲养人是可以不承担责任的。但是本案有一个特殊情况,刘某家的狗卧在张某家门口时,是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动物侵权有两个绝对不免责的事由,1>烈性动物致害。2>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动物致害。也就是说,这两项致害即使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都不能免责,本案中刘某的狗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所以不论是否有张某打狗的行为,刘某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赵某下班回家,看见小区门口有一条流浪狗在翻垃圾找东西吃,垃圾被翻的乱七八糟,臭气熏天,赵某顿生怒火,随手捡起一根粗树枝打狗,该狗立即扑向赵某,将赵某咬伤,同时还咬伤了路过的行人王某。王某向赵某索赔,赵某称这条流浪狗是吕某两个月前遗弃的,应当由吕某赔偿,自己不承担责任。
    本案成都律师认为,赵某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第一:赵某的损害由自己承担,上一个案例已经详述清楚,在此不做重复。第二:王某的损害可以向动物原饲养人吕某索赔,也可以向赵某索赔,但是在吕某索赔之后,有权向赵某追偿,也就是实际责任人仍然是赵某。原因如下:1>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简言之,如果本案中没有赵某的打狗的行为,赵某和王某的损害均由吕某赔偿。2>《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因为赵某的过错致使狗造成了王某的损害,所以赵某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原饲养人吕某只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所以动物侵害案件也频频发生。本网成都律师建议:带动物出门应做好安全措施,尽量不要饲养烈性动物。饲养宠物有始有终,实在不适合饲养时,也应当妥善处理,避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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