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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刑事律师看“方、韩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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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6 14:2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四川刑事律师看“方、韩之战”

    2012年春节期间人们大都沉浸在节日的喜庆气氛当中,有人却注定过不好这个年。从1月18号到28号,网络微博上演了方舟子和韩寒充满硝烟的论战。“打假斗士”方舟子这回继续主动出击矛头直指青年作家韩寒,在微博上连续发表《造谣者韩寒》、《“天才”韩寒的文史水平》、《“天才”韩寒的写作能力》等文章。方舟子在文中用自己的分析及罗列证据质疑韩寒,指出韩寒的作品系“代笔”“水军”“包装”的结果。韩寒自然不甘示弱也拿出不少证据反驳这样的质疑。但因方舟子在打假事业中积攒起的巨大威望及先入为主的网民认识,使得韩寒在这起事件中始终处于被动不能自证清白的境地。近日传来的消息是韩寒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显然,没有人或事是不可以被质疑的,就连1969年的“阿波罗”登月壮举至今仍被数百万美国人用各种证据和方式质疑其真实性。但是,质疑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就有可能变成侮辱诽谤。民法通则明确了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进行侵害。刑法规定侮辱、诽谤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侮辱、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还可以提起公诉,可见法律对此项权利的重视与保护。

     此案不简单是一般性质的涉嫌名誉侵权的案件。其特殊性在于方舟子和韩寒都是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公众人物,他们所能调动的社会舆论规模巨大,两位公众人物的网络论战,使其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社会事件。关于在“对公众人物进行质疑”的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对于公众人物的质疑限度可以适当宽于普通民众的范围。因为公众人物从其较高知名度和号召力中获得了丰厚的回报,理应有义务为“被公众质疑”作出一定的牺牲。但是,这种牺牲必然也是有限的,仍然是需要法律保护的。作为作家,我们有权利质疑他的写作,有权利质疑他一边写书一边赛车的“不务正业”。可是如果直接把“造谣者”、“骗子”这些称号送给他时,法律界限似乎已经被跨越了......

     在此次事件中方舟子在其人气极高的微博,连续发表文章质疑韩寒的写作能力,这对于以作家形象出现在公众视野中的韩寒来说无疑是沉重的打击。再加上方舟子“打假”的名头可以引申出韩寒不仅无真才实学,因其“造假”行为,道德品质也应该被大家所否定。现在有非常多的人(包括一些网络名人)站在方舟子的一边,甚至直接认定韩寒是个“卑鄙的作弊者”。很显然方舟子在网络平台发言质疑韩寒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这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但行使权利的方式不能以牺牲他人权利为代价,否则就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曾经发生的一个著名案例是上海的一位业主,在自己28楼的住宅里准备放置一个能装水4.2吨的超大浴缸。结果招到其他小区业主的集体反对并起诉到法院,经过两审终审后判决该业主行为对居民楼和居民的安全构成了一定的威胁,属于权利滥用行为而不予支持。公民行使权利是值得鼓励和保护的,但前提是在行使自己合法权利的同时不得妨碍和侵害他人合法的权利。这就是我国民法所确立基本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的体现。就此次事件而言,笔者认为,适当的、合理的质疑是可以的,但质疑的方式不能超出必要限度;质疑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阐述疑问的逻辑应当合理,不能为了质疑而质疑,不能捕风作影而擅下结论。如果是这样的质疑就不再是简单发出自己的疑问,而是用质疑的方式来贬低、诋毁他人的名誉,是需要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的。

      因为法律的滞后性,不能有效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新鲜事物。互联网在为我们提供方便快捷生活的同时,也在逐渐沦为各种违法侵权事件的高发区。这迫切要求我们的法学研究和立法保护在调整互联网法律关系上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在互联网不断发展的平台上平衡好行使权利和保障权利不被侵害之间的法律界限。这样才能为互联网环境的良性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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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8 11: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南驻马店
这个可以回,这个真得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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