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0月15日起实施。什么样的校外培训会受到处罚?如何处罚?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针对《办法》正式实施后不同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罚办法、违法线索举报等,乐山市教育局校外培训监管科作了以下“八问八答”政策解读。
问: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办法》第十七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第十三条),列明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认定情形,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问: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办法》第十八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第十三条),明确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三种隐形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规定了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同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问: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活动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有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活动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问:擅自组织面向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问: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存在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学生在参加校外培训过程中的身心健康问题是人民群众关心的首要问题。此前,教育部已出台《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材料严禁出现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破坏民族团结、宣扬宗教迷信等内容,不得含有暴力、恐怖、赌博、毒品、性侵害、淫秽、教唆犯罪等内容,不得违背教育规律“超标超纲”开展学科类培训。 《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予以从重处罚,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直至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的处罚。
问:对为违法违规培训活动提供线下场所或线上渠道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提供场所的;网络平台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法开展线上校外培训,仍为其提供服务的,首先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问:对校外培训机构拒不执行预收费监管有关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问:发现校外培训违法线索如何举报? 答:如果您发现教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体育类培训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可直接向属地教育、文广旅、科技、体育等有关部门反映。如涉及违法违规收退费等经济纠纷问题,还可通过当地消协组织投诉举报。
来源:三江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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