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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律师评“急救车不被避让至病人死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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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4 15:5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近几天来网络上都在热议2012年12月7日发生在北京的“急救车不被避让至病人死亡”的事件,当时正值周五的下班高峰期,短短的3公里路急救车竟花了40分钟时间才走完,等到达医院时,因车祸受重伤的那位中年女士已然撒手人寰。据当时急救车上的急救医生后来说到,只有不超过四辆私家车进行了主动避让,而其余的车辆的车主在听到急救车急促的警报声及从喇叭里传出的医生央求让道的声音时漠不关心、无动于衷,更有甚者还强行与急救车抢道,最终医务人员只能无奈地看着伤者的生命随着时间一同流逝殆尽。
    这是一则令人心痛也令人倍感羞耻的新闻。笔者数年前曾有幸拜读柏杨先生的《丑陋的中国人》,彼时对书中所展露的中国人的种种尚不以为然,对作者也曾窃窃腹诽其有言之过甚之嫌。然而随着自己在这个国家生活阅历的增加,越来越对书中的种种深以为然,对于此次的事件,亦更引之为羞耻,国人似乎已无对生命的敬畏,冷漠疏离、互不信任、互不关心,我们遗弃了道德,道德终究也将遗弃我们。
    然而冷静下来再次思考此次的事件,难道是简单的一句“民族劣根性”可以带过的吗。人性本恶,若无其他社会规则的干预,每个人在行为的时候都是趋利避害极端自私的,正是由于这样本性,人类社会产生了宗教、道德和法律,以此来引导人类个体成员在行为时作出有利于社会共同体存在的选择。在京城发生的此次急救车事件中(实际上并非个案,全国各地都曾发生过急救车因无人避让而延误急救时机的事件),除了谴责故意不避让的私家车主冷漠自私之外,作为法律人我们似乎更应该在法律制定层面来作出更为深入的解析。
    对于特种车辆的道路通行优先权,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里有这样的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应当让行”?应当怎样让行?若不让行又会有怎样的处罚?这些细节问题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有所体现。在现今这个汽车时代,道路拥堵早已成了家常便饭,生活在城市里的每一个人几乎都有过被堵在路上焦躁难耐狼狈不堪的时候,当出现需要闪避的时候确实会出现让无可让的局面,前后左右都是车,到底该往哪里让行?我往左边,后面的车往右边,大家都混乱不堪,到最后收效甚微,一想到反正都没多大成效,加之让行可能会发生的违章及剐蹭风险,不难理解在事件发生当时为何如此多的私家车主会表现得如此冷漠。
    怎样解决这样的问题,笔者认为,一方面应当在法律法规制定层面上作出更为明确具体的指示性规定,就遇有特种车辆履行职务时应当如何让行作出详细指导,使纸面上的法律条文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徒法不足以自行”,要使特种车辆的道路优先通行权落到实处,还需要在法律的执行层面严肃执法,并制定详尽的执行规范,对不予避让的车辆进行明确透明的处罚,人们生出敬畏之心,规则方有落脚之处。
    另外,事情还需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由于源远流长的特权思想对这个国家的影响,但凡手中握有点殊于常人的权利的人,都会将这个权利炫耀到极致。警车军车拉着警报乱闯红灯、用大喇叭吼逼着前方道路社会车辆让路、在大街上横冲直撞这些事儿都常见;救护车拉着警报办私事儿也不是一次两次。这些无视规则的行为已经完全透支了大众的信任,加之社会不公的加剧,大众内心深处的被剥夺感在外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冷漠疏离不信任,到最后伤害的是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从这一方面来讲,有效的遏制特种车辆滥用特权亦是治本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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