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消委会的调解,我们才避免了损失,以后一定要看清定金还是订金。”谈起前不久发生的一起消费纠纷,家住市中区的李女士深有感触。
今年7月,因家中一房屋需装修,李女士在市中区某品牌衣柜定制经销商处商谈预定了三组定制衣柜,总价为26000元,李女士当场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订金 10000元,双方约定10月底11月初左右房屋装修时使用。8 月20日,李女士觉得该衣柜款式不适合家中的装修风格,故到店要求经营者退款,不要这三组定制衣柜了。经营者以销售清单上写的是定金,并且是定制衣柜为由,拒绝退款。双方发生争议,一直未协商好。
9月,李女士再次到店协商时,发现经营者打算歇业改行,双方当天仍协商未果。于是,李女士到市中区消委会通江分会进行投诉,要求经营者全额退还订金。
市中区消委会通江分会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立即向投诉人与被投诉方开展调查,了解情况,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经营者一直表示,投诉人缴纳的是定金,并出示了一张标注了缴纳10000元定金的清单,同时已经向生产企业定制了衣柜,现在不是他违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因为投诉人违约,他不应该退还,虽然他现在不打算继续经营该门市,准备转行,但是投诉人的合约他会继续按照约定履约;
投诉人不同意,说没签订过任何纸质的协议,并且在微信转账时专门在备注里注明是衣柜定制的订金,要求必须退还。
调解一度陷入僵局。后来经过工作人员将近4个小时的耐心解释,宣传法律法规,向双方指出,在此次争议中,投诉人转账是通过微信转账,在转账记录中添加了订金备注,清单只是经营者自己留存,投诉人本身没有,单方提供的一张清单,上面也没有投诉人的签字确认,从合同约定来说,应该认定为缴纳的是“订金”,适用“订金”原则;
但是从“定作”原则来说,属于特定商品,具有独特性,单一适用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也就是不适用“订金”原则;双方在签订此次合同中,仅有定制衣柜相关内容、微信转账记录和备注,微信上的备注“定制衣柜订金”存在明显矛盾关系,无其他相关具体条约规定,双方均有过错。
现场也要求经营者出示向生产企业定制衣柜的相关证据,经营者无法提供,和生产企业联系,无相应订单信息。最终通过努力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经营者一次性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退还投诉人10000元。双方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据市中区消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民法典》规定的概念,属于法定的五种担保方式之一,是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之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
订金是在购买者与经营者就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而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和“诚意金”、“认购金”等说法一样源于商业实践,并非法律概念,并无法定的罚则,其罚则由双方自由约定,有约从约、无约不罚。
买方支付订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订金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成为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不管是给付一方当事人违约,还是接受方违约,无约规定的情况下都要原数返回。
在定作合同中,按照法律规定,不适用订金或者定金规定,可以在完工前随时变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但造成了的损失,定作人应当赔偿。
本案中,一是合同存在瑕疵,不严谨,当事人双方存在无详细条款约定;二是合同类别不明确,存在发生争议后不好明确适用条款的情形。幸好本次争议中,因经营者未进行合同的具体实施,无确切的合同损失,最终促成了双方达成满意的一致协议。
在此,市中区消委会建议在类似的签约合同和定作合同案例中,消费者应充分了解所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详细信息,包括价格、品牌、生产厂家、地址、数量等所有信息,涉及大宗金额消费时理性消费,避免冲动消费,并在合同上详细约定好缴纳费用明细和性质、违约责任和相关违约金额等,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经营者应履行好告知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合法保质的优质商品和服务,不得在法律规定范围外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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