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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人都知道
打人伤人是犯法的
那你惹我不高兴了
我“君子动口不动手”
痛快痛快嘴巴
骂你两句还不行吗?
犍为公安告诉你
打住,还真的不行!
侮辱他人!拘了!
近日,犍为县公安局查处一起公然侮辱他人案,依法行政拘留一人。
经查,违法行为人罗某某(男,57岁,四川蓬溪人)前期因日常琐事与刘某某产生矛盾,2023年11月10日19时许,醉酒后的罗某某在犍为玉津镇某茶楼偶遇刘某某,为发泄个人不满情绪,罗某某趁着酒劲,对刘某某进行辱骂,时间长达半小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案发后,玉津派出所迅速将违法行为人罗某某传唤到案。经询问,罗某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犍为县公安局依法对罗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以并处500以下罚款。
满嘴污言秽语,动辄出口伤人,一旦形成恶劣影响,就要面临巨大的涉罪风险,所谓的祸从口出正是如此。犍为警方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请使用文明语言进行沟通交流,遵守道德规范,诸君当引以为戒。
来源:犍为警方、玉津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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